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391號
CHDV,100,司促,3391,20110311,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
債 權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債 務 人 林聰永
債 務 人 謝貞彬
債 務 人 林雪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陸萬肆仟陸
  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零叁拾玖萬伍仟元自民國八十
  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
  伍拾玖萬伍仟柒佰零叁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玖佰壹拾
  捌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