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
債 權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債 務 人 林聰永
債 務 人 謝貞彬
債 務 人 林雪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陸萬肆仟陸
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零叁拾玖萬伍仟元自民國八十
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
伍拾玖萬伍仟柒佰零叁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玖佰壹拾
捌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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