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389號
CHDV,100,司促,3389,201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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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8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歐秀芳
債 務 人 吳宏財
債 務 人 楊惠益即瑞益實業社
債 務 人 和裕玻璃明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叁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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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裕玻璃明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