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114號
CHDV,100,司促,3114,201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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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瑞祥
債 務 人 呂顯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五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
  零一計算之利息,超過五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九
  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利息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
  一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利息部份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九一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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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