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瑞祥
債 務 人 呂顯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五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
零一計算之利息,超過五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九
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利息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
一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利息部份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九一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