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061號
CHDV,100,司促,3061,2011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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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6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江永相
債 務 人 東源工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智仁
債 務 人 陳玉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玖拾貳萬叁仟肆佰肆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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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