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九ОО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范朝棟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訴訟代理人 黃豪宗
被 告 甲○○○○師事務所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峯
訴訟代理人 萬文翰
右當事人間請求車位瑕疵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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