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柯權峰
債 務 人 柯媛齡
一、債務人柯媛齡、柯權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
壹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柯權峰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柯媛
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筆,金額總計新臺幣53600
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或因故退
學或休學而未繼續就學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柯權峰本息繳至民國99年4月20日止,即未依約
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9164元及如「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仍置
之不理,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柯媛齡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
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785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柯媛齡、柯│自民國99年4 │至民國99年10│年息百分之一點│
│ │49164 │權峰 │月21日起 │月26日止 │五五 │
│ │元 │ ├──────┼──────┼───────┤
│ │ │ │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27日起 │ │六一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柯媛齡、柯│自民國99年5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49164 │權峰 │月22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