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68號
CHDV,100,司促,2668,2011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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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6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張智強
債 務 人 李昀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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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