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劉麗美
張榕芝
張哲維
張陳柳
被 告 朱秀木
同案被告李韋銘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45號,
嗣改分為100年度交簡字第484號),原告認上列被告朱秀木應負
共同損害賠償責任,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已撤回對同案被
告李韋銘、彩鴻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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