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9年度,20號
CHDM,99,交重附民,20,201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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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劉麗美
      張榕芝
      張哲維
      張陳柳
被   告 朱秀木
同案被告李韋銘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45號,
嗣改分為100年度交簡字第484號),原告認上列被告朱秀木應負
共同損害賠償責任,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已撤回對同案被
李韋銘彩鴻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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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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