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98號
CHDM,100,訴,98,2011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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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振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振良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賴振良因準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 盜罪、準強盜罪、妨害公務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 有逃亡之虞,所犯準強盜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 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101 條之 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於民國100 年1 月7 日執行羈押在 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本案業經審結,並判處被 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2 月在案,被告犯嫌自屬重大,且前 項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4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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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