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0年度,1765號
TNEV,90,南小,1765,200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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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七六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成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成紘公司)之股東兼會計,原告原為 成紘公司之員工,被告為圖公司利益,將原告之勞工保險投保金額以多報少,且 為隱藏該事實,侵佔原告之勞工保險卡,其行為顯然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之罪。另原告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遭成紘公司非法解雇,被告於公眾場合 評論原告:「他過去待過的公司,他待的時間都不長,這些公司裡面,我有打電 話去問過幾家,對他的評語都不好....。」此陳述足以影響原告之人格與名 譽,已觸犯刑法第三百十條之罪。被告上開二項行為,已侵害原告之權利,因此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精神損失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十萬元。二、被告則以:㈠勞保卡由勞保局寄來時是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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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