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七六二號
原 告 康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益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九十年一月四日加盟原告之連鎖銷售業務,被告甲○○為 連帶保證人,雙方之合約書第四條約定:「乙方(即被告)第一次進貨之貨款新 台幣六萬七千七百零九元整,首次進貨貨款,甲方(即原告)暫不向乙方收取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