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評元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
1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評元於民國96年11月4 日下午3 時許 ,在彰化縣伸港鄉○○村○○路89之1 號住處,施用第1 級 毒品海洛因1 次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56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 第1 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