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0年度,1747號
TNEV,90,南小,1747,200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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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七四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烱仁
  訴訟代理人 郭志暉
        蔡福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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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