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64號
CHDM,100,聲,464,201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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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4號
被   告 高振揚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0年度金訴字第1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高振揚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 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0年1月31日起執行 羈押在案。聲請人以被告已坦承犯行,相關工具並已遭扣案 而無反覆實施之虞,然依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 與多個詐騙集團分子合作將被害人所匯款項以多次轉帳方式 隱匿之,由卷內所附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更可看出其等規模之 龐大,縱相關工具已遭查扣,然該等物品均非市面難尋之物 ,被告重起爐灶並非難事,是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 前開犯罪之虞,故本院認被告此部分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然 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辯護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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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