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679號
PTDV,99,訴,679,2011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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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679號
原   告 劉火焱
      劉三郎
      劉本仁
      林劉鳳嬌
      呂劉鳳鵝
      江劉鳳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陳長光
      陳義光
      陳重光
      陳啓光
      林陳富惠
      陳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簡招陳長光、陳義 光、陳重光陳啓光林陳富惠陳香惠陳淑惠就渠等之 被繼承人陳東茂所遺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510 地號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7960分之3880辦理繼承登記,並將該所有權 應有部分移轉登記為原告共有,惟被告陳簡招陳香惠已於 起訴前死亡,有死亡證明2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7至10 0 頁),嗣原告於其餘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後之民國100 年1 月26日具狀撤回全部訴訟,有撤回起訴狀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90頁),其餘被告則具狀表明不為同意(見本院卷 第95頁),是本件訴訟除被告陳簡招陳香惠部分業經原告 合法撤回外,其餘被告部分原告之撤回不生效力,本院仍應 依法審理,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原告之被繼承人劉桂淼於50年6 月2 日向被告之 被繼承人陳東茂買受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510 地號(重 測前為大湖段344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付清全



部價金,雙方立有買賣契約即「杜賣盡根憑證」(下稱系爭 買賣契約)為證,陳東茂則於50年7 月11日先將系爭土地所 有權應有部分7960分之4080移轉登記為劉桂淼所有,同時將 系爭土地全部交由劉桂淼管領使用。嗣劉桂淼於79年8 月13 日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960分之4080移 轉登記為原告劉三郎所有,原告劉三郎則自84年間起將系爭 土地全部出租予訴外人林保堂使用,林保堂亦依約向原告劉 三郎支付租金。嗣陳東茂於60年4 月14日死亡,被告因知系 爭土地已出賣予劉桂淼,故未辦理繼承登記,亦從未為反對 原告使用之意思表示,惟陳東茂生前依系爭買賣契約及民法 第348 條第1 項規定,原對劉桂淼負有協同辦理系爭土地所 有權應有部分7960分之3880移轉登記為劉桂淼之義務,而劉 桂淼亦於82年12月16日死亡,爰依系爭買賣契約及繼承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960分之4080 辦理繼承登記後,移轉登記為原告共有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就其被繼承人陳東茂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960分 之3880辦理繼承登記後,移轉登記為原告共有。三、被告則以:原告僅提出系爭買賣契約書之影本,且非全貌, 被告否認系爭買賣契約書之形式真正。縱認系爭買賣契約為 真,被告亦否認劉桂淼已給付全部價金,且系爭買賣契約係 於50年6 月2 日訂立,原告之請求權自彼時起算,亦已罹於 時效,被告行使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5 條前段、第128 條前段、第1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存在,且原告已於50年6 月 2 日履行給付全部價金之義務等語,縱令屬實,則於系爭買 賣契約成立時,原告即處於可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 之狀態,其15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該日起算,而已於65 年6 月1 日完成。原告於移轉登記請求權罹於時效後,遲至 99年9 月14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復已為時效抗辯,拒絕 給付,原告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則原告請求被告就系爭土 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960分之3880辦理繼承登記後,移轉登記 為渠等共有,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960分之4080辦理繼承登 記後,移轉登記為原告共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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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