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288號
PTDV,99,司聲,288,201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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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賴賢勤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賴獻倡
      賴逢繁
      賴献詒
      賴永昌
      賴發鄉
      賴增鄉
      賴紹宏
      賴政宏
      賴賜深
      賴學明
      賴金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聲請本院以99 年度裁全字第957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經本院 調閱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2 月18日北院木文查字第1000000959號、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100 年2 月21日板院輔字第10462 號、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0 年2 月25日雄院高文字第1000000466號函暨本院民 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 ,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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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