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龍
訴訟代理人 謝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 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2日以99年 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31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 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 9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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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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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鵬灣國際開│土地銀行東港│99年3月5日 │549,150元 │FM0000000 │ │
│ │發股份有限公│分行 │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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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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