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250號
PTDV,100,繼,250,201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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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250號
聲 明 人 林松枝
      曾能傑
      曾淑芳
      曾煒傑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曾源勝是否有孫子女,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曾源勝之父母曾榮二、陳金蓮妹是否生存,並
  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已歿者,檢
  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被繼承人曾源勝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
  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
  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
  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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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