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250號
聲 明 人 林松枝
曾能傑
曾淑芳
曾煒傑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曾源勝是否有孫子女,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曾源勝之父母曾榮二、陳金蓮妹是否生存,並
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已歿者,檢
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被繼承人曾源勝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
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
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
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