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95號
聲 明 人 蘇葉緞
蘇進發
蘇品甄
蘇鈺婷
蘇進財
蘇一憲
蘇倚瑤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怡溱
蘇志峯
聲 明 人 蘇志峯
蘇憶茹
號
蘇芳慧
洪蘇鳳英
2號
洪嘉壕
2號
洪嘉祥
2號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
2號
聲 明 人 洪志明
2號
洪志憲
號5樓
洪夙慧
號5樓
蘇鳳嬌
林樺霜
林正修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被繼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姐妹),及
各順位繼承權人之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送其除戶戶籍謄本
。
二、被繼承人及被繼承人父母之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三、釋明聲明人蘇憶如、洪夙慧有無子女。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
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
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