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195號
PTDV,100,繼,195,201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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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95號
聲 明 人 蘇葉緞
      蘇進發
      蘇品甄
      蘇鈺婷
      蘇進財
      蘇一憲
      蘇倚瑤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怡溱
      蘇志峯
聲 明 人 蘇志峯
      蘇憶茹
            號
      蘇芳慧
      洪蘇鳳英
            2號
      洪嘉壕
            2號
      洪嘉祥
            2號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
            2號
聲 明 人 洪志明
            2號
      洪志憲
            號5樓
      洪夙慧
            號5樓
      蘇鳳嬌
      林樺霜
      林正修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被繼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姐妹),及
  各順位繼承權人之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送其除戶戶籍謄本
  。
二、被繼承人及被繼承人父母之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三、釋明聲明人蘇憶如洪夙慧有無子女。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
  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
  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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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