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80號聲 明 人 邱于綺 邱玲榕 邱月媺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秀琴法定代理人 邱倫習聲 明 人 王順天 王順造 王順興 王忍耐 王錦緞 莊王錦玉 王錦雀 王蕭閃 王維昌 王楠鈞 王暉森 王致翔 王景楠聲 明 人 陳鉌樻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譯萩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聲 明 人 王欣玉 黃鼎堯 黃健誌 黃璟瓏 黃捷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盧玉萍聲 明 人 林姿伶 9樓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琴雅法定代理人 林昱安聲 明 人 王秀珠 弄17號 曾亮勲 曾羣哲 王致淵 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錦輝 弄17號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聲明人王譯萩、陳鉌樻及陳勇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得省略)。二、被繼承人之子王賢謙之除戶戶籍謄本。三、被繼承人之父母王程及郭免之除戶戶籍謄本。四、陳報被繼承人之父王程所生次女及四女之姓名(依卷內文件 ,僅有長女王忍耐、三女王錦緞、五女莊王錦玉及六女王錦 雀之記載),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 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 出相當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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