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180號
PTDV,100,繼,180,201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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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80號
聲 明 人 邱于綺
      邱玲榕
      邱月媺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秀琴
法定代理人 邱倫習
聲 明 人 王順天
      王順造
      王順興
      王忍耐
      王錦緞
      莊王錦玉
      王錦雀
      王蕭閃
      王維昌
      王楠鈞
      王暉森
      王致翔
      王景楠
聲 明 人 陳鉌樻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譯萩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聲 明 人 王欣玉
      黃鼎堯
      黃健誌
      黃璟瓏
      黃捷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盧玉萍
聲 明 人 林姿伶
            9樓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琴雅
法定代理人 林昱安
聲 明 人 王秀珠
            弄17號
      曾亮勲
      曾羣哲
      王致淵
           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錦輝
            弄17號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王譯萩陳鉌樻陳勇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得省略)。
二、被繼承人之子王賢謙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父母王程及郭免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陳報被繼承人之父王程所生次女及四女之姓名(依卷內文件
  ,僅有長女王忍耐、三女王錦緞、五女莊王錦玉及六女王錦
  雀之記載),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
  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
  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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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