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411號
PTDM,99,訴,1411,201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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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坤泉
指定辯護人 林幸郎 律師
被   告 鄭瑞達
指定辯護人 黃見志 律師
被   告 王琮聖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坤泉鄭瑞達均自民國壹佰年叁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及收受物件;王琮聖自民國壹佰年叁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收受物件。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 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 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3 款、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坤泉鄭瑞達王琮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先後經本院 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所犯 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序裁定黃坤泉鄭瑞達自 民國99年12月17日起執行羈押,及裁定王琮聖自99年12月20 日起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及收受物件在案。茲因羈 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 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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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