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99年度,97號
PTDM,99,簡附民,97,201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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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林遠芳
被 告  王進生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簡字第2296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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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