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57號
PTDM,100,訴,57,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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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立疄
      曾敏生
選任辯護人 鍾武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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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