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51號
PTDM,100,聲,451,2011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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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添丁
具 保 人 陳美玉
      即吳陳美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美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添丁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前經具保人陳美玉(原名吳陳美玉,民國99年3 月9 日撤冠 夫姓)依本院之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5萬元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具保後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 121 條第1 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本 院之指定,於民國97年2 月5 日繳納保證金25萬元後,將被 告釋放,嗣被告所涉前開案件,於97年8 月25日經本院以97 年度訴字第7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併科罰金新 台幣10萬元,並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7年12月4 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判決、最高法院於99年9 月9 日 以99年度台上字第55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即傳拘無著 ,且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居所地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 人遵期於100 年3 月10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 能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報告 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戶籍謄本、通知函及其送達證書等 件在卷可憑,且受刑人、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復有其等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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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