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94號
PTDM,100,聲,394,201103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啟俊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啟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啟俊因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共四罪,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7 月、8 月、3 月、9 月,均經確定,各罪並經本院裁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98年9 月28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3 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956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