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得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公務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得祥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就被訴妨害公務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三、至被告被訴傷害、妨害名譽部分,因告訴人鄭明政撤回告 訴,另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