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交簡字,90年度,1567號
TNEM,90,南交簡,1567,20020116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五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三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自白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一紙、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紙、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臺南市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及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 一紙附卷可稽,且有證人即被害人梁勝章於警訊之證言足證,罪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
三、按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 液濃度達百分之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