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張黃清妹
訴訟代理人 李金守
被 告 黃氏玉英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簡字第12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請求金額龐大)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