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0年度,10號
PTDM,100,交簡附民,10,201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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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張黃清妹
訴訟代理人  李金守
被   告  黃氏玉英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簡字第12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請求金額龐大)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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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