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雪惠
吳國華
吳國泰
兼訴訟代理
人 吳秀蘭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郭天賜
郭宜信
郭游阿免
郭錦清
郭素珍
吳佑
郭致宏
郭永隆
郭雲琴
郭珠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63,605元(815平方公尺×8,667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6,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