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5號
ILDV,99,重訴,35,2011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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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雪惠
      吳國華
      吳國泰
兼訴訟代理
人     吳秀蘭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郭天賜
      郭宜信
      郭游阿免
      郭錦清
      郭素珍
      吳佑
      郭致宏
      郭永隆
      郭雲琴
      郭珠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63,605元(815平方公尺×8,667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6,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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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