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5號
ILDV,99,重訴,25,2011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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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飛瑞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宗
參 加 人 傑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洋
參 加 人 百里香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慧玲
參 加 人 玉言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女
參 加 人 江清鴻即永豐彩色印刷
      張聖謙即宏銘棚架舞台企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參加人輔助被參加
人即被告,就本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30,154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3,168 元,參加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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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言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瑞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里香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