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飛瑞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宗參 加 人 傑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秉洋參 加 人 百里香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慧玲參 加 人 玉言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女參 加 人 江清鴻即永豐彩色印刷 張聖謙即宏銘棚架舞台企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被上訴人即原 告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參加人輔助被參加人即被告,就本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30,15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3,168 元,參加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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