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 告 林英俊
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律師
被 告 張正吉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有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0年3月1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0年4月1日宣判,惟原告於100年3月21 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起訴,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