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48號
ILDV,99,訴,148,2011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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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游景福即祭祀公業游寬義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律師
被   告 游堤鏞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 月1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5 日內就附件所示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具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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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