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莊慧淑代 理 人 周慧貞律師相 對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陳眉秀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代 理 人 郭亘峰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代 理 人 曹文鴻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代 理 人 陳鈺雯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代 理 人 賴怡誠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相 對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代 理 人 蔡皓丞相 對 人 陳少芬 黃湘茹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莊慧淑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 本院聲請為免責裁定,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裁定 不免責,嗣以98年度消債抗字36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另以99 年度消債聲更字第1號為免責裁定,並以99年度消債抗字第9 號裁定駁回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為之抗告, 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 請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98 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98年度消債抗字36號、99年度消債聲 更字第1號、99年度消債抗字第9號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等資 料為證,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 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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