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羅銘基
送達代收人 陳有新
被 告 邱富南
邱龍海
邱萬生
邱怡雯
邱坤山
邱竹木
邱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被告邱
富南分割遺產後所得利益計算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四萬
一千六百四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六百五十元。茲因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