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阮秀玉
非訟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伍志龍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伍志龍間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民事起訴狀、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各1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並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亦有該分會審查 表、案件概述單、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各1件在卷可佐。參 照首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