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12號
ILDV,100,司促,1712,201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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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周智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智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3月23日止累計128,847
     元正未給付,其中60,606元為消費款;64,641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712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周智龍  │100年3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0606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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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