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黃火泉
債 務 人 游正達
薩天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叁仟陸佰貳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正達及連帶保證人薩天福等二人於民國(下同
)98年03月19日,向聲請人簽訂150萬元借據乙紙,約定期
限7年自98年3月19日起至105年3月19日止於撥款後分84期
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9日平均攤還本息
,計息利率按聲請人訂約日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個別加碼
年率0.952%訂定。
(二)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
繳款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原約定個別加碼年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
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目
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個別加碼年率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
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
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三)詎債務人游正達及連帶保證人薩天福除繳納至99年12月19
日之本息外,即未在依約履償,經一再催理,均置之不理
,依該借據約定,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總計尚有請求標
的之金額未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一項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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