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40號
債 權 人 元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債 務 人 游阿鳳
簡松根
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
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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