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21號
ILDV,100,司促,1521,201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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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
債 權 人 陳慶進
債 務 人 方雄民
      林星妤原名林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朱國輝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方雄民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住所新 北市汐止區○○○路○段268號6樓為新北市汐止區戶政事務 所之住址,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 附卷可稽,承首開說明,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不得為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對債 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是由債務人之住所既為戶政事務所之住址,此為行蹤不明者 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依一般郵政送達顯難達成,足認 為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屬須為公示送達之事件,不 得聲請督促程序,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於法不合,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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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