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06號
ILDV,100,司促,1506,201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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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五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藤松
代 理 人 林麗香
債 務 人 張阿魁
      張文賓
      陳士松
一、債務人①張阿魁陳士松張文賓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壹仟萬元,及如附件之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②張阿魁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玖仟柒佰參拾元,及
  如附件之附表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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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