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趙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貳佰玖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惠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年3月16日止累計11
0,978元正未給付,其中52,056元為消費款;55,322
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趙惠玉於93年8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自93年8月6日起至95年8月6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8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
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
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
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
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16日
止累計71,817元正未給付,其中39,159元為本金;30
,411元為利息;2,24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趙惠玉於92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
,約定自92年11月10日起至95年11月10日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16日止累計21,500
元正未給付,其中10,565元為本金;9,089元為利息
;1,84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趙惠玉 │100年3月1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2056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趙惠玉 │100年3月1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8%│
│ │39159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趙惠玉 │100年3月1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10565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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