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52號
ILDV,100,司促,1452,201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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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寵伃原名陳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零捌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玉蘭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信用貸款(卡號:000
  0000000000000;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
  積欠款項0000000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
  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
  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
  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陳玉蘭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57200│     │03月 15日  │      │       │
│  │元  │     │起     │      │       │
├──┼───┼─────┼──────┼──────┼───────┤
│ 2 │新臺幣│陳玉蘭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3889 │     │03月 07日  │      │點七四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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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