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90號
ILDV,100,司促,1390,2011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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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0號
債 權 人 呂錫海
債 務 人 高明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參加以債務人為會首之互助會25會,會員連會首共26
  會,約定自民國(下同)97年5月25日起至99年5月25日止,
  每月每會新臺幣(下同)20,000元,有互助單為證。詎至99
  年5月25日(即25會),債務人竟宣告倒閉,債務人自應退
  還債權人前所繳納之會款共計500,000萬元,惟經債務人屢
  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
  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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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