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56號
ILDV,100,司促,1156,201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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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曾怡仁
債 務 人 賴華齡
      吳鳴彬
一、債務人賴華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
  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吳鳴彬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賴華齡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邀同吳鳴彬為保證
  人向債權人借款叁拾玖萬元,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如第一項
  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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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