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債 務 人 鄭漢通
朱明麗
一、債務人鄭漢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柒仟
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朱明麗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漢通於96年10月8日邀同債務人朱明麗為保證人向
債權人借款新臺幣玖拾萬元,惟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債
權人如第一項所示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