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
原 告 鼎記織襪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怡騰律師
李世馨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參 加 人 義大利商‧史代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義大利商‧史代芬諾‧加伯那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參加人義大利商‧史代芬諾‧加伯那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二月十七日以 「D&G DOLCE & GABBANA」商標作為其第五二一六五八號「DOLCE & GABBANA」商 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二十五類之男裝、童裝、褲子、領帶、圍巾、運動鞋、襪子、吊帶襪等商品 ,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七九八九七六號聯合商標。參加人於系爭商 標註冊公告後,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將原申請指定使用之襪子、吊帶襪商品 減縮,減縮後商品為「男裝、童裝、襪子、領帶、圍巾、運動鞋」等商品。嗣原 告以該註冊聯合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款之規定, 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中台評字第八八七一九九 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命原、被告及參加人陳述 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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