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99年度,4號
ILDM,99,智易,4,201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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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孝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下午4時
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貽馨
書 記 官 高雪琴
通   譯 謝孟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林忠孝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GUCCI商標之手提袋壹萬零伍佰陸拾件、仿冒COACH商標之手提袋壹萬參仟肆佰伍拾件、仿冒BURBERRY商標之手提袋貳佰零伍件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忠孝係址設宜蘭縣壯圍鄉○○村○○路○段110巷7號「聖 德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聖德寶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如 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美商高奇公司(Coach,INC)、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 UCCI)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於專用期間內指定使 用於所列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均仍在專用期間,未經商標 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且亦明知前 開商標圖樣業已行之有年,為社會大眾所周知,竟未得商標 權人同意,基於使用他人商標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 於民國99年1月初,在聖德寶公司現址後方鐵皮屋內自行生 產製造仿冒上開商標之手提袋,再以單價每件約新臺幣(下 同)5元或每包約100至250元不等之價格,陸續販售予金禾 衣架模特兒公司、金禾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及傳發企業有限公 司。嗣於99年7月29日為警在上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仿冒G UCCI商標手提袋10560件、仿冒COACH商標手提袋13450件、 仿冒BURBERRY商標手提袋205件。
三、處罰條文:
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 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高雪琴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編號│商標權人│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專用期限│ 專用商品 │
├──┼────┼────┼────┼────┼─────┤
│一 │英商布拜│BURBERRY│00000000│1、95年5│手提袋等 │
│ │里公司 │經典格紋│ │月16日至│ │
│ │ │圖樣商標│ │105年5月│ │
│ │ │(參警卷│ │15日2、8│ │
│ │ │第25、26│ │9年9月16│ │
│ │ │頁、第22│ │日至109 │ │
│ │ │頁照片)│ │年9月15 │ │
│ │ │ │ │日 │ │
├──┼────┼────┼────┼────┼─────┤
│二 │美商高奇│Coach商 │00000000│96年9月1│手提袋等 │
│ │公司 │標(參警│ │日至106 │ │
│ │Coach │卷第27頁│ │年8月31 │ │
│ │,INC │、29頁照│ │日 │ │
│ │ │片) │ │ │ │
│ │ │ │ │ │ │
├──┼────┼────┼────┼────┼─────┤
│三 │義大利商│Cucci商 │00000000│94年8月1│手提袋等 │
│ │固喜歡固│標(參警│ │6日至104│ │
│ │喜公司 │卷第32頁│ │年8月15 │ │
│ │GUCCIO │、第33頁│ │日 │ │
│ │GUCCI │) │ │ │ │
│ │S.P.A.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第1款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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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禾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