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林育振因詐欺、竊盜二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