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542號
SLDV,99,除,542,201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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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黃一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348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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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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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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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一文臺北縣汐止市農會 │86,000元 │FA0000000 │99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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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