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82號
SLDV,99,重訴,82,2011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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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億富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健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焦仁和蕭中興盧卓君張惠英間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萬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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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富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