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億富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健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焦仁和、蕭中興、盧卓君、張惠英間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萬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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